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国测管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近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取消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涉及的3项中介服务事项。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质受理条件。我局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调整,不再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等3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各等级测绘资质审批的受理条件。调整后,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应当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测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推广实施“双随机”监管执法要求,加大质量检查抽查力度,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决定》及本通知精神向辖区内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传达,确保准确理解、上下联动、认真执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测绘资质管理地方实施细则的,凡与《决定》和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修改,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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